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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核准指南
发布时间:2013-06-09 11:59:10 浏览次数:

1、事项名称

按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印[2007]86号)中的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丙级及以下资质核准

2、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八条;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七条;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0号令);

五、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设[2007]86号);

六、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

七、《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八、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粤建法字[2009]34号)。

3、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4、审批条件

一、《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明确将“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按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的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丙级及以下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地级以上市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二、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依法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三、按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的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丙级及以下资质。

5、申请资料

一)首次申请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下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

注:须提交网上申报后的打印件,申请人必须按照填表须知要求填写,不得涂改,表格样式见“相关表格”;需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名、公司盖章处必须齐全,否则不予受理。涉及水利、公路、电力等行业的,每增加一个行业的设计资质,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企业章程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广东省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或初始注册表;
  8、《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9、《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
  10、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的,出具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1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建市资函[2008]65号要求)。

(二)申请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下资质增项,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

注:须提交网上申报后的打印件,申请人必须按照填表须知要求填写,不得涂改,表格样式见“相关表格”;需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名、公司盖章处必须齐全,否则不予受理。涉及水利、公路、电力等行业的,每增加一个行业的设计资质,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

8、《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建市资函[2008]65号要求)。

注:所有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6、审批程序

1、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市住建局窗口收验材料。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在5天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住建局将相关决定书和申请表、文书报送省住建厅,由省住建厅制作好行政许可文书、行政许可证件,寄回市住建局后再通知企业领取。

7、审批机关及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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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梅州市彬芳大道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原梅州市大会堂)

8、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证件有效期: 5

9、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省住建厅制作和邮寄许可文书时间不计在内)

10、收费标准

不收费

11、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市住建局行政审批科  电话:0753-6133856

受理投诉机构:市行政服务中心      电话:0753-6133883

12、备注

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