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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核准指南
发布时间:2013-06-09 11:58:04 浏览次数:

1、事项名称

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核准

2、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八条;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七条;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0号令);

五、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建设[2001]22号)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号)中的“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部分;

六、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的通知(建市办函[2006]274号);

七、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

八、《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九、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粤建法字[2009]34号)。

3、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4、审批条件

一、《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明确将“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按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的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丙级及以下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地级以上市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二、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

三、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标准

5、申请资料

首次申请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

注:须提交网上申报后的打印件,申请人必须按照填表须知要求填写,不得涂改,表格样式见“相关表格”;需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名、公司盖章处必须齐全,否则不予受理。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初始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初始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表;

7、《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8、《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部门近一个月内出具的社保证明原件;

9、主要勘察设备发票复印件;

10、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的,出具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1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建市资函[2008]65号要求)。

注:所有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6、审批程序

1、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市住建局窗口收验材料。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在5天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住建局将相关决定书和申请表、文书报送省住建厅,由省住建厅制作好行政许可文书、行政许可证件,寄回市住建局后再通知企业领取。

7、审批机关及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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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梅州市彬芳大道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原梅州市大会堂)

8、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证件有效期: 5

9、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省住建厅制作和邮寄许可文书时间不计在内)

10、收费标准

不收费

11、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市住建局行政审批科  电话:0753-6133856

受理投诉机构:市行政服务中心      电话:0753-6133883

12、备注

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